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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私政策
NSTBIO株式会社(以下简称"公司")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0条的规定,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,并能够迅速、顺畅地处理相关投诉,特制定并公开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。
第1条(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)
公司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之外的用途,如利用目的发生变更,公司将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8条另行征得同意等,采取必要措施。

咨询受理及处理
为确认身份、确认咨询事项、事实调查所需的联络及通知、处理结果通知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

第2条(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)
① 公司在法令规定的个人信息保留、使用期限内,或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征得信息主体同意的保留、使用期限内处理和保留个人信息。
② 各项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如下:

咨询受理及处理:咨询处理完成后最长5年

第3条(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及行使方法)
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公司行使以下各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:

要求查阅个人信息
如有错误等情况,要求更正
要求删除
要求停止处理
② 第①项规定的权利行使,可通过书面、电话、电子邮件、传真(FAX)等方式向公司提出,公司将对此立即采取措施。
③ 信息主体就个人信息的错误等要求更正或删除时,在完成更正或删除之前,公司不得利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。
④ 第①项规定的权利行使,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进行。此时,须提交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》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。
⑤ 信息主体不得违反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相关法令,侵犯公司正在处理的信息主体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。

第4条(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)
公司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:

咨询受理及处理
必填项目:姓名、公司名称、电子邮箱地址、联系方式、咨询内容

第5条(个人信息的销毁)
① 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届满、处理目的已实现等致使个人信息不再必要时,公司将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。
② 尽管已征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已实现,但根据其他法令仍需继续保存个人信息的情况下,公司将把相关个人信息转移至独立的数据库(DB)或另行保管。
③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:

销毁程序
公司甄选发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,经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。
销毁方法
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个人信息,采用无法恢复记录的方式销毁;以纸质文件记录、保存的个人信息,采用粉碎或焚烧方式销毁。

第6条(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)
公司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,采取以下措施:

管理措施: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、定期开展员工培训等
技术措施: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、设置访问控制系统、对唯一识别信息等进行加密、安装安全程序
物理措施:对计算机机房、资料保管室等实施出入控制

第7条(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、运营及拒绝相关事项)
① 公司为向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,使用存储并随时调取使用信息的"Cookie(网络饼干)"。
② Cookie是运营网站所使用的服务器(http)发送至用户计算机浏览器的少量信息,存储于用户的电脑或移动设备中。
③ 信息主体可通过网页浏览器选项设置,对Cookie进行允许、拒绝等设置。但拒绝存储Cookie可能导致使用个性化服务时出现困难。
▶ 网页浏览器中允许/拒绝Cookie的方法

Chrome:浏览器设置 > 隐私和安全 > 清除浏览数据
Edge:浏览器设置 > Cookie及网站权限 > 管理和删除Cookie及网站数据

▶ 移动浏览器中允许/拒绝Cookie的方法

Chrome:移动浏览器设置 > 隐私和安全 > 清除浏览数据
Safari:移动设备设置 > Safari > 高级 > 阻止所有Cookie
三星互联网浏览器:移动浏览器设置 > 互联网使用记录 > 删除互联网使用记录

④ 公司在服务使用过程中,为向用户提供最优化的信息,收集并利用用户对各项服务及网站的访问及使用形态、热门搜索词、安全连接与否等信息。
第8条(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)
① 公司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,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,并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投诉及损害救济等事宜。
▶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姓名:李义镇(Eui-jin Lee)
职务:组长(Team Leader)
联系方式:lej@nstbio.co.kr
※ 将转接至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。
▶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
部门名称:新战略本部 新事业组
联系方式:lej@nstbio.co.kr
② 信息主体在使用公司服务(或业务)过程中,因个人信息保护产生的所有咨询、投诉处理、损害救济等事宜,均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咨询。公司将对信息主体的咨询立即予以答复及处理。
第9条(个人信息查阅请求)
信息主体可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5条的规定,向以下部门提出个人信息查阅请求。公司将努力使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查阅请求得到迅速处理。
▶ 个人信息查阅请求受理・处理部门
部门名称:新战略本部 新事业组
联系方式:lej@nstbio.co.kr
第10条(权益侵害救济方法)
信息主体可就个人信息侵害相关的损害救济、咨询等事宜,向以下机构咨询:

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:1833-6972(www.kopico.go.kr)
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:118(privacy.kisa.or.kr)
大检察厅:1301(www.spo.go.kr)
警察厅:182(ecrm.police.go.kr/minwon/main)

第11条(隐私政策的施行及变更)
本隐私政策自2026年7月10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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